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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2008 选择的被动式有人说人生就是一道又一道的选择题 生活会变成什么样子就要靠我们不停的选择 但是 往往在你选择了你认为会使你的生活变得更加美好的选项时 却遭受了最惨重的打击 这是为什么? 我不是这样选的啊! 于是我发现 真正组成我们生活的 除了那些选项之外 还有那些答案 面对着那些答案 我们显得十分的渺小 我们似乎只能任人鱼肉 慢慢的 我觉得并不是我们选择了生活 而是生活选择了我们 我们只不过是生活的选项 而生活确是我们的答案 这两天在琢磨王守仁同志的“心学” 浅浅地了解一点 所谓“行知合一” 或许我将一生都不能企及 但是我知道 当我不“知”时最好别“行” 因为我达不到行知合一的境界 况且我只是生活的一个选项 4/19/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第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第九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第十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第十二条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第十三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提出申请后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前,可以撤回申请;接到主管机关许可的通知后,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参加人已经集合的,应当负责解散。 第十五条 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示威。 第十七条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十八条 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第二十条 为了保障依法举行的游行的行进,负责维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游行在行进中遇有不可预料的情况,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 第二十二条 集会、游行、示威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领馆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持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内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 (二)国宾下榻处;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并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必要时,应当指定专人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负责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佩戴标志。 第二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得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 第二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九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的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在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亡的,除依照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予以处罚外,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适用本法的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参加中国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18/2008 构建和谐社会眼瞅着就到五一了
据说有一家超市要用降价的方法吸引顾客
我觉得这方法不错
于是打算凑凑热闹
可惜我没钱
信用卡上还是赤字呢
不多的现金都买了国旗了
要不我就拿着国旗去穷逛?
有没有有兴趣的同志同去啊?
和谐社会哈
千万要体现咱们是良民
于是我对活动提几点要求
1、允许迟到,但是不能说去不去,讲究诚信
2、允许骂街,但是不允许带脏字,讲究文明
3、允许原地休息,但是不能挡道,讲究素质
4、允许吸烟,但是不允许用明火,讲究安全
5、允许意淫,但是不允许动真格,讲究境界
6、允许任何参与者修改以上规定,讲究民主嘛~~~
最后提醒大家:
请对在第一次及第二次世界大战中
都惨遭亡国命运的法国人予以最大的宽容
在这一点上我们不得不承认没有人家有经验哈~~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摘要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三节 执 行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
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2008年4月19日注: 本人详细的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相关条款 得出以下结论: 1、活动期间要爱护国旗,禁止有辱国旗的任何举动 2、活动前清洗国旗,保证国旗平整洁净
据悉:4月18日,某网友发起的大规模爱国活动取消,但是小范围行动还在继续 建议:爱国行动不分规模,同志们最好化整为零,我们要遍地开花 原因:大规模行动更有可能触犯到我国的相关法律,更可能受到别有用心的人的攻击和利用 声明:本次活动不接受线上报名,不煽动群众参与,无组织,但是要求有纪律,为了国家荣誉,为了个人形象,倡议大家理智对 待目前的情况,作为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群,我们应该有能力看清形势,把握形势,采取最为合理的方式表达自己的爱国热情。更何况我们的目的是表达爱国热情,支持奥运,反对不公言论。不是针对某个国家、某个商户、某些媒体。所以我们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万万不可出现“打到XXX”、“XXX滚出去”等带有攻击性的口号、文字。我们一旦采取行动就是站在全世界的聚光灯下,我们的言论的影响将被放大甚至歪曲,所以只有随时保持警惕才能避免犯错,避免我们的正确行为带来意料之外的后果。
附:爱国的标语及口号 振兴中华 —— 孙中山先生1894年在美国檀香山建立“兴中会”时提出。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1928年春,毛泽东提出这句响亮的口号,从思想上、工作方法上清除“左倾”机会主义的影响。 中国人民大团结万岁——这是毛泽东1949年9月30日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起草的宣言标题。此口号在解放初期成为流行的口号一。后来演变成“全国各民族人民大团结万岁!” 其余的大家帮忙想吧~~~ 4/16/2008 Shift+Delete心情不太好
很偶然的
也是很突然的
自己陷入了一个低潮
不知道为了什么
没有理由
是一种感觉
我感觉到危机的降临
和压力的陡增
我没有退却的理由
更没有退却的动机
我只是知道
一个结束就要来了
但是它结束的是什么我不知道
是对是错交由时间去评判
我只是怀念喝喝咖啡
吃吃肉松
看看闲书的生活
当然
这不现实
很想删除一些东西
从自己的生活中
从自己的思想里
但是
这不像Shift+Delete那么简单
这是一个超级痛苦的过程
我不享受这过程
但是我想我会享受那结果
因为我知道
会过去的
都会过去的
你的
我的
开心的
不开心的
都会过去
世界会重新被树立
就像黑客帝国里面那样
为了明天
过好今天
这是我的准则 4/3/2008 无言、无语无语和无言基本说的是一个意思
我简单的说两句
无言和无语的状态基本上有以下几种
A、茫然
茫然时最容易无语和无言
B、内疚
无言以对最为频繁的诱因
C、满意
幸福到无话可说可以理解
D、以上所有选项
这是一种相当极端的状态
相当极端的状态才会表露现象的本质
基本符合具体到抽象的哲学进化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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